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于炼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时间:2015-06-16来源:原创作者:返回
3月8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记者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主题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国政协委员郑新立、宋晓梧、邵鸿、吴明江、于炼出席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于炼总裁回答了中国日报社、中国日报网记者关于保障房建设的相关问题,以下为采访实录:
【记者】请问于炼委员,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并且对今年保障房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保障房建设确实面临着土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请问于委员,您认为有什么化解之道?
【于炼】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介绍一下中国保障性住房的现状。毫无疑问,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房的建设,我们现在所处的时期是一个最为重视的历史阶段。尽管如此,我们所面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现状:
第一个现状,去年是保障房开发力度最大的一年,尽管590万套的任务我们现在已经完成了370万套,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保障房覆盖率还不到8%,这说明我们还有92%的被保障的空间依然存在。即便是“十二五”期间我们能如愿完成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我们的保障覆盖率也仍然局限在20%。
第二个现状,现在保障房的品种问题,可以说在全国各地各异,但是概括起来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租,一种是售。“售”的方面存在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等。“租”的方面有公租房和廉租房,这两者的区别是,公租房面对的是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而廉价房针对的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去年两会的时候,我曾首次提出是否还可以加上 “零租房”,针对特困群众能不能零房租。针对这几种产品,目前我们政策的倾向是哪一种呢?“十二五”规划明确表述,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房的主体。我想这是对的,我们要重视一个现实,截止现在,我们的自有住房率已经达到80%,租赁住房率居然不到20%,这个比例和发达国家相比,自有和租赁的比例大约是各占50%。所以我们在今后发展的历程中,产业调整的历程中可能逐步使租赁住房率的增幅要高于自有住房率的增幅。早在120年前,恩格斯针对德国工业革命时期一些工人没有房住的时候,他写了一篇《住房论》,说“真正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有赖于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这是一个基本现状。
第三个基本现状,就是我们的实施主体。现在可以说范围内没有统一,但是大体上都是由各地政府的建委或者类似部门来直接操盘,或者是由他们委托,或者是选定一个或者几个企业进行直接运作。但是,全国范围内的这种选择和委托的标准也没有统一。
第四个现状,我们现在保障房的分配信息系统没有和商品房的销售系统进行联网,比如在北京,可能既在天通苑有房,又在某一别墅区有房。
另外,面对这些困难有什么化解之道。总理表述了一个决心,我想“决心”两个字就是最大的化解之道,我们在坚定决心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把保障房建设由现在的政府任务向产业化转变?打造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阳光透明产业,我想可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化解之道。比如产业化之后,把现在所面临的土地优先供应问题、财政资金比例问题、产品统一问题、小区配套问题、社会资金参与的规则问题等等,甚至包括分配和退出机制问题,都可以以产业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说保障房作为一个产业进行打造或许是化解之道。
【记者】您认为保障房集中的大力推出对房地产业的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
【于炼】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保障房的推出是否对房地产有影响。我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保障房的大量推出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从长期看,它可能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房地产产业的理性有序地发展能起到好处,或者说能对房地产产业更具有抵抗力、生命力。对住房问题不能忽略“三个需求”,一是人民群众基本居住需求;二是人们对住房的改善和提高的需求;三是人们对住房的投资需求。在我国现在基本的经济客观实际情况下,显然我们的工作重点、当务之急解决的是第一种需求,也就是民生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方面我们不能以牺牲房地产产业为代价,去禁止和限制第二种、第三种需求;我们也不能不顾及民生的急迫性或优先或者重点考虑第二种需求和第三种需求。我认为民生文化是保障房的灵魂,保障房一定属于民生问题,而房地产属于经济问题,我们保障民生绝不意味着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反过来,只有经济发展了,保证民生、改善民生才能落到实处。所以我建议要把房地产产业和保障房产业作为两个不同的产业,分别打造、健康发展、同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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