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8来源:原创作者:返回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将我集团拥有的海南三亚机场以西一线临海高级商住开发用地约700亩(现市场价值不低于每亩500万元,总计35亿元)的全资下属三级企业中城建(乐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90%股权无偿判决给"原告"(北京华尚经纬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城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判罚我集团下属企业支付1.1亿元人民币之多的罚金(详见2017京民初146号判决书)。
附资产结构图:
事情发生在"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我集团51%股东控股并管理我集团期间,于2017年6月12日让自己的关联企业"中冶城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华尚经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强行将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城建(乐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90%股权及项下土地以9亿人民币的价格贱卖转让,并且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自身在转让协议中充当担保方。荒唐的是协议签署后至今只付了30%转让款,就被北京高院将该90%股权及项下土地资产无偿判决给了他们!并追罚我方"违约"罚款1.1亿之多。
我集团认为这是一桩"自买自卖"转移资产的行为;是一桩把法院当工具"自己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自编自导自演的通过换取判决书把非法变为合法的行为。并且:
1、重大资产转让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债权人同意。违背了公众发债企业对外转让处置资产的相关规定及约定;
2、该项重大资产转让没有向债权人、金融机构及交易商协会、投资人等发布《公告》,剥夺了债权公众的知情权,违背了发债企业的法律法规;
3、是在我集团49%股东强烈反对、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拒不签字情况下强行发生的;
4、该资产转让的价格严重地显失公平。
综上,我集团认为该转让无效。目前作为一审败诉的"被告"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
本着维护债权人、投资人知情权的规定,特此公告!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希望得到全体债权人的良心支持和正义帮助!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8日
(此公告已同步抄发交易商协会、主要债权人、发债及债权机构。本集团不承担信息不披露之责任)